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建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努尔别克·哈得西,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建云与被执行人努尔别克·哈得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建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232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建云与被执行人努尔别克·哈得西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建云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连波 审判员 辛奇霞 审判员 赵义云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尔那尔 书记员 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