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东、鹏润道北廊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韩继深,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新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257室。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峰因与被上诉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峰以自愿决定撤回上诉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李绍辉
审判员 崔玉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