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内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王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726元。2007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19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4月23日、2013年7月8日、2015年8月28日、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