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优优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叶阳光。
被申请人:永康市剑力不锈钢制品厂(经营者:高剑),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优优家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康市剑力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优优家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康市剑力不锈钢制品厂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优优家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康市剑力不锈钢制品厂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