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平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务农,住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白云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白云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白云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11ME04752181。

法定代表人:张圣臣,任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赵平东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白云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云寺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平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云寺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平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5711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多年业务关系,被告分别于2006年5月13日、2016年12月30日出具欠条等证实欠款事实,截至2021年3月,除去被告已支付款,仍拖欠原告557112.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白云寺村委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6日,被告白云寺村委作为甲方,原告赵平东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白云寺村梨园至白云寺庄环山硬化道路项目工程承包给乙方,采取包工包料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工程长2000米、宽4米、厚18公分,总造价70万元。甲方责任(1)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如出现工程质量不达标由乙方承担责;(2)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算,申请拨付工程款;(3)负责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乙方责任(1)严格按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监管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优良等级以上;(2)强化施工队伍,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发生一切不良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3)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及技术力量,做到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4)具体施工必须符合有关道路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事项中约定,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乙方必须保证在上冻之前保质保量完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该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项目完工验收交接结算后,即告终止,验收完工后先付7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至两年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于2019年12月份竣工验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42887.2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57112.8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为此,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在承接涉案工程时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施工合同,证明和被告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道路项目工程施工,因原告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故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虽然原、被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原告已为被告施工,涉案工程并已竣工验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原告。原、被告对应付工程款的时间约定不明,因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原告将涉案工程交付被告后,被告应当及时付清原告款,仅支付原告142887.20元,剩余557112.8元一直不予支付是不对的,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白云寺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平东557112.8元,并支付利息(以55711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6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白云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