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正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61119060F。
法定代表人:俞勃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兴,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嘉峪关市,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正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甘09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正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5720元。因被执行人刘兴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正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本案实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9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