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大道148号。
被执行人:杨昌卫,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台江县。
被执行人:杨光善,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雷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黔2630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杨光善、杨昌卫缴纳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昌卫、杨光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光善已于9月14日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昌卫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查明
经查,本院通过网络、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昌卫的银行存款、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4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