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霍山县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通州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霍山县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州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霍山县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霍山县xx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安徽霍山县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