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系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贾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白保林与被申请人贾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陕0523民初28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贾西龙名下的财产24200元。申请人白保林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贾西龙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保林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贾西龙名下银行存款24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