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玉萍,女,****年**月**日出生,租住新疆阿拉尔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玉萍犯赌博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玉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袁玉萍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住的阿拉尔市××区×号楼×单元×室内摆设两台麻将桌,多次聚集张某、陆某某、弯某某、唐某某等14人赌博,并多次从中收取“台费”共计27000元。经群众举报,被告人袁玉萍于2021年4月22日在家中聚赌时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玉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27000元,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袁玉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袁玉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玉萍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玉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二万七千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