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利华,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现住道真自治县。 被执行人:殷渝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坝乡新田村。 法定代表人:冉启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樊利华与殷渝龙、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5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书,殷渝龙、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樊利华投资款51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15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殷渝龙、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殷渝龙、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樊利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殷渝龙、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查明被执行人殷渝龙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支付资金外,通过上述途径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道真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殷渝龙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6号塔楼26/27-6#商品房一套;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有宗地编号为道国用(2016)第021号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 四、经实地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权益; 五、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殷渝龙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6号塔楼26/27-6#商品房一套,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已对该商品房予以处置,本院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拍卖余款予以提取。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有宗地编号为道国用(2016)第021号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本院对该土地及其范围内在建工程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以无力支付差价为由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查明的被执行人殷渝龙少量银行存款,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以价值不大为由不要求本院予以划拨。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黔0325执8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殷渝龙、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 辉 审判员 梁 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