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89387218XJ。

负责人:黄健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徐沛婷,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凯嵘,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黄淑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一期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7897585P。

法定代表人:梁赞文。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与被告邓凯嵘、黄淑芳、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邓凯嵘、黄淑芳下落不明,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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