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被告):浙江捷成精密仪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474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毛光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谋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原告):于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捷成精密仪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与被告于志明劳动争议一案(以下称前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志明于2021年7月26日就前案劳动争议起诉被告捷成公司(以下称后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并裁定后案并入前案审理,捷成公司与于志明互为原、被告。2021年9月26日,原告(被告)捷成公司与被告(原告)于志明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捷成公司、于志明撤回各自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原告(被告)浙江捷成精密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原告)于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胡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