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德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梅,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万象城02单元(B座)15层1501房间、16层及25层2501房间。
负责人:聂光辉,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德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德文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文经过综合考虑后,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杨德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