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齐哈尔市吉航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 290418,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司机,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黑龙江万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东安街道华兴路万尊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李长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东安街道华兴路万尊售楼处。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吉航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万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吉航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齐齐哈尔市吉航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9元,减半收取12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语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