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匡世贵,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县,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阳县,住麻阳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麻阳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樊孝和,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焕明,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阳县,住麻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8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且身患严重疾病,于2021年5月6日被麻阳县XX局监视居住。现在贵州省铜仁市阳光康复医院强制隔离戒毒。
指定辩护人向宽贵,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21]Z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世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焕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军、检察官助理陈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世贵及其辩护人樊孝和、被告人陈焕明及其辩护人向宽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21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匡世贵在其租住于麻阳县容留吸毒人员张某1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2、2021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匡世贵在其租住的地下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1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匡世贵在其租住的地下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2、向某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随后,被某机关查获。某机关通过询问,匡世贵如实供认自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供认自己在居住的地下室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21年4月18日,某机关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对被告人匡世贵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2021年4月23日某机关以被告人匡世贵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4、2021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焕明在其居住位于麻阳县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2、向某、匡世贵、唐甜甜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陈焕明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某机关抓获,并被某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4月26日,某机关作出对被告人陈焕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时间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某机关工作发现被告人陈焕明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便于2021年5月6日对被告人陈焕明进行讯问,被告人陈焕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因被告人陈焕明犯严重疾病,不符合收押条件,某机关将其监视居住。后某机关将被告人陈焕明送往贵州省铜仁市阳光康复医院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陈焕明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匡世贵、陈焕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书证被告人匡世贵、陈焕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匡世贵到案过程补充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和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匡世贵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刑更991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津市监狱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1、刘某、张某2、向某的证言,被告人匡世贵、陈焕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5年,被告人匡世贵通过朋友介绍从凤凰籍男子田鹏(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支火药枪用于打野生动物,期间使用过几次,但没有成功猎获过野生动物,后便藏于家中不再使用。2021年4月7日,被告人匡世贵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某机关查获。次日,办案民警在对匡世贵租住的地下室依法搜查时,在匡世贵衣柜里将该支火药枪搜出。经怀化市XX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发射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能有效击燃底火,可对有生目标造成伤害,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匡世贵归案后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匡世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物证火药枪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匡世贵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怀公物鉴(痕检)字[2021]66号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世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又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被告人匡世贵的行为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焕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一次性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焕明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匡世贵、陈焕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焕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匡世贵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被某机关抓获后,主动向某机关交代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就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世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焕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世贵、陈焕明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匡世贵犯数罪,应予并罚。另对查获的火药枪一支,依法没收,并依法处理。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匡世贵两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焕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匡世贵、陈焕明各自的辩护人基于两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从宽处罚量刑情节,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理由合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匡世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焕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的起止时间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查获的火药枪一支,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舒 伟
人民陪审员 龚开良
人民陪审员 张应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莉婷
书 记 员 黄俊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