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骆应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钱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应生与被执行人钱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钱新华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92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时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骆应生借款本金28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钱新华银行存款2816.41元。同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故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21执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张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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