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仁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
被告:李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
被告:蔡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兵与被告李玉华、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兵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仁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刘仁兵负担。
审 判 长 晏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