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朝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朝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罚金一案,普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2刑初1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朝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朝江缴纳罚金3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朝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从2021年6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朝江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朝江的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刘朝江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朝江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刘朝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太平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为:社区无此人联系方式,现未在社区居住,被执行人刘朝江在社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朝江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刘朝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刘朝江尚未执行的罚金为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慧婷 审 判 员 陈庆安 审 判 员 周钰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尚姚剑 书 记 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