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余广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申请人:谢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广成与被申请人谢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广成向本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新民的银行存款157200元。担保人胡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赣F×××××车辆为申请人余广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广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胡某名下的赣F×××××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