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国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国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国记的位于惠济区香山路110号5号楼2单元7层703房产[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证明0101513号]已被另案查封,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08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