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吉安街2号。 负责人:杨凯英,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琼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 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