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王晓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婷与被执行人王晓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王晓枫自愿于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不低于1000元,直至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如果在吕潭所承包的工程款拨付后,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婷表示同意;2.协议正常履行期间,不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冻结,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长期和解结案;3.如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接受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4.本协同意后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长期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1执9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