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骆燕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松,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华夏双创(北京)产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凡。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双创(北京)产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被告华夏双创(北京)产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按照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据上述规定,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中的任一人民法院起诉,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其作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本院集中管辖芜湖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华夏双创(北京)产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被告华夏双创(北京)产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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