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8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