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文,男,汉族,1982年3月22日,住新宁县。
被告:邵阳县霞塘云乡飞云烟花爆竹店,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原霞塘云乡)牛轭塘村黄豆园岔路口。
经营者:王玉良。
被告:浏阳市花之舞工艺品制造厂,地址:浏阳市大瑶镇九华村。
法定代表人:刘守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文与被告邵阳县霞塘云乡飞云烟花爆竹店、浏阳市花之舞工艺品制造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杨文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