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951399807。 法定代表人:汤善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琪琪,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城市,现住宜城市燕京大道宜城市光彩大市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松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