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国营林场,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
法定代表人:黄绪红,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场副场长,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孙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国营林场与被告孙大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国营林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国营林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国营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国营林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