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告:袁绍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军与被告袁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军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绍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军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绍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志军撤回对被告袁绍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原告何志军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