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朱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马洪申请执行朱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黑执监61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到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黑71执199号裁定,将本案指定到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为合理调配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尽快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马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卷宗材料移送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