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袁国强,男性,****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德江县平原镇坳田村车田窝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袁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本院查明
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 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袁国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0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37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明臣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