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玉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李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玉川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敏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玉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6日与2020年5月28日,李敏分两次从原告处借走现金人民币23500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两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并且失联。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李敏偿还原告人民币23500元整,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李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6日和5月28日,李敏分两次从原告处借现金人民币23500元,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两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归还400元,尚欠原告231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至今尚欠23100元未付。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玉川借款2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保全费270元,计658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明波
人民陪审员 郝树彦
人民陪审员 赵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