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志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山市。

被执行人:易德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志荣与被执行人易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易德祥未按生效判决偿还借款本金2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及诉讼费5982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恢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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