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世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闫乔与被告孙世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闫乔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世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乔撤回对被告孙世海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乔撤回对被告孙世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原告闫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