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人,住本县。

被告:张小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人,住方山县。

审理经过

我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原告霍建军诉被告张小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双方到庭参加了诉讼。

2021年5月28日,原告霍建军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霍建军的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建军撤回对被告张小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建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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