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四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欣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四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欣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6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1)粤0306执恢364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6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