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姚凯: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26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履行案款264786.81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2636.00元、执行费3911.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76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