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磏镇文家坝原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华英与被告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华英于2021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华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王华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