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玥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裴金钰,女,****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玥彤诉被告裴金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占龙独任审判,本院按照原告刘玥彤的送达地址邮寄传票,原告刘玥彤未收到传票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玥彤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占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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