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奇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梁春兰,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毛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毛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8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毛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8月23日、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毛龙在银行帐户、支付宝账户上有小额存款,无公司、证券等信息记载;有车辆信息记载,但车辆注册日期较久,且无法实际控制。本院对被执行人毛龙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毛龙有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8月30日本院划扣被执行人毛龙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为283.4元,2021年8月31日本院划扣被执行人毛龙的住房公积金1651.23元,2021年9月13日本院划扣被执行人毛龙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收益3500元。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毛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没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至2021年9月18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206.34元及利息、受理费110.7元、执行费143.1元,本次执行到位5434.63元。目前被执行人毛龙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