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旭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瞿旭飞因与被上诉人刘国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瞿旭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瞿旭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瞿旭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上诉人瞿旭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顾继红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顺英 书 记 员 王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