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喜达屋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求索西路190号湘天国际花园物业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马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杨,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铭望,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危远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喜达屋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喜达屋公司)诉被告危远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喜达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铭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危远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喜达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765元,并加付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3871元(滞纳金按照万分之四毎日的标准支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岳阳市湘天国际花园小区委员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与湘天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订立了《湘天国际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后,原告一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湘天国际花园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双方议定的价格,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住宅按0.65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户按0.95元/平方米/月,2016年1月起住宅按0.75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户按0.95元/平方米/月计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缴物业费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被告为湘天国际花园小区*号业主,其房屋面积为152.6平方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03.49元,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19.42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共拖欠75个月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拒不缴纳,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876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危远高未提交辩论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被告房屋面积有误,应为158.22平方米,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企业营业执照、不动产证权利登记信彷、湘天国际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于湘天国际花园调整物业费标准的情况说明、业主投诉处理记录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记录、小区维修费费用票据(含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清理合同及费用票据、安管部值班记录登记表、垃圾清运费发票、领款单、公共用水用电票据、小区道路升级改先达公告、绿化喷洒杀虫剂的公告、安装及升级监控设施票据、催缴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依约提供了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危远高应依约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如发生逾期,还应依约支付滞纳金。自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危远高共拖欠原告75个月物业管理费合计8710元(158.22平方米×0.65元/平方米/月×12个月+158.22平方米×0.75元/平方米/月×63个月),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关于滞纳金,原告主动请求降低标准,按万分之四每日的标准支付,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危远高支付原告湖南喜达屋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710元,并按万分之四每日的标准支付截至本案起诉之日的滞纳金。 上述应当支付的款项,限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危远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钰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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