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美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被告:孙晓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烨诉被告孙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烨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烨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美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