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利伟,男,****年**月**日出生,系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曹瑶村村民,现羁押于河南省济源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百通,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尖扎县。
被告:万么多杰,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利伟与被告万么多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利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刻给付原告拖欠劳务费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4日,被告将位于尖扎县马克唐镇马克唐村116号的房屋委托原告王利伟修建,共三层楼房(二层框架、一层砖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协议。写明向原告欠劳务费220000元是事实。双方约定被告分期结算原告的劳务费,被告于2020年支付原告王利伟劳务费10万元,“剩余的尾款2021年付清原告王利伟。原告王利伟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修建房屋,房屋交给被告,经被告方验收后全部合格。原告王利伟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再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但因本案原告王利伟因纠纷无法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了解事实,无法说明具体的案件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数额无法确定,其诉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利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