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席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想与被告杨某、席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冶建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穆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