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守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李福兴,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豫1102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规定履行。申请人依法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102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