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瑶,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张绍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审被告:夏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绍全、夏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4元(已交纳),减半收取4852元,由上诉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王建敏
审 判 员 韩新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