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兴喜,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红星,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兴喜与吴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红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红星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管云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