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51713780T。 法定代表人:王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峰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川江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东山村塘坎上川江车辆制造公司2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3588588L。 法定代表人:甘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章旭,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川江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川江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保证金717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预交的诉讼费5485元、保全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川江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川江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以下财产:1.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屋(渝2016江津区不动产权第XXX号);2.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屋(渝2016江津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属于轮候查封。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73 803.24元。2021年9月1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因需与被执行人继续协商,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执行到位73 803.24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6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2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审  判  员    黄双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崔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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