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永强,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XX镇XX城,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边瑞峰,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XX乡XX村XX沟XX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贾春英,女,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XX镇XX村XX沟XX村XX号XX号,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强与被告边瑞峰、贾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笔借款边瑞峰妻子贾春英未签字且原被告确实离婚,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春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永强撤回对被告贾春英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瑞欢